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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/11/10

著作權登記問題

著作權登記問題


    我國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正式廢止著作權『登記註冊制度』,依世界各國之制度趨勢修正為『創作保護制度』,此舉表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後即享有著作權,不必向任何機關登記註冊。這是尊重著作人創作的保護制度,但也代表若遇到訴訟問題,著作人必須自己負起舉證之責任。許多國家雖然早已經為『創作保護制度』,但並未廢除著作權登記的制度,還是設有政府單位接受著作權登記(EX:美國、日本、大陸、韓國等國),其目的就是為了證明著作的時間與著作人身分。但台灣雖然已修正為『創作保護制度』,但也同時廢除了著作權登記服務,這實在是一個錯誤的政策,雖參考世界各國的做法但是只學了一半,結果就是讓著作人必須自己負起舉證責任,增加了著作人的舉證成本與時間精力。

    因此台灣目前才會有一些民間單位做著作權公證登記的服務,著作權法雖規定,著作人於著作完成後即享有著作權,難道任何人拿到任何資料,任意寫上日期,就可以說他就是最早的創作人嗎?當然不是,所以必須要舉證,著作權法只是在立法意義上擴大保障著作人的權力,但真正著作權的執行還是必須經過法院的判決,所以著作證據的證明力是很重要的。

    目前有「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」及「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」等民間單位提供著作權登記之服務,其服務角色為擔當見證人之用,若遇到法律糾紛可以成為證人身分,其登記之資料與日期也可以成為證物,一般服務費用最低約2000元起跳。另外也有民間的公證事務所,其服務角色也是擔當見證人之用,公證服務費用約2000元。


     當然著作人也可利用其他管道證明自己的創作日期,如刊登在雜誌刊物上,或在網路上發表(但必須考量資料的遺失或變動可能)。比較穩當可靠的方式還是投稿實體雜誌刊物比較保險。如果你的創作沒有什麼商業價值,即使資料遺失或遭變動也不介意,建議您在知名網路平台上發表即可,例如BLOGGER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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