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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/11/10

著作權登記問題

著作權登記問題


    我國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正式廢止著作權『登記註冊制度』,依世界各國之制度趨勢修正為『創作保護制度』,此舉表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後即享有著作權,不必向任何機關登記註冊。這是尊重著作人創作的保護制度,但也代表若遇到訴訟問題,著作人必須自己負起舉證之責任。許多國家雖然早已經為『創作保護制度』,但並未廢除著作權登記的制度,還是設有政府單位接受著作權登記(EX:美國、日本、大陸、韓國等國),其目的就是為了證明著作的時間與著作人身分。但台灣雖然已修正為『創作保護制度』,但也同時廢除了著作權登記服務,這實在是一個錯誤的政策,雖參考世界各國的做法但是只學了一半,結果就是讓著作人必須自己負起舉證責任,增加了著作人的舉證成本與時間精力。

    因此台灣目前才會有一些民間單位做著作權公證登記的服務,著作權法雖規定,著作人於著作完成後即享有著作權,難道任何人拿到任何資料,任意寫上日期,就可以說他就是最早的創作人嗎?當然不是,所以必須要舉證,著作權法只是在立法意義上擴大保障著作人的權力,但真正著作權的執行還是必須經過法院的判決,所以著作證據的證明力是很重要的。

    目前有「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」及「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」等民間單位提供著作權登記之服務,其服務角色為擔當見證人之用,若遇到法律糾紛可以成為證人身分,其登記之資料與日期也可以成為證物,一般服務費用最低約2000元起跳。另外也有民間的公證事務所,其服務角色也是擔當見證人之用,公證服務費用約2000元。


     當然著作人也可利用其他管道證明自己的創作日期,如刊登在雜誌刊物上,或在網路上發表(但必須考量資料的遺失或變動可能)。比較穩當可靠的方式還是投稿實體雜誌刊物比較保險。如果你的創作沒有什麼商業價值,即使資料遺失或遭變動也不介意,建議您在知名網路平台上發表即可,例如BLOGGERFACEBOOK

2014/11/04

專利陷阱1-送件後的專利也有風險

專利陷阱1-申請中後的專利也有風險


    如果你的專利只申請台灣一個國家,而你也不想申請其他國家,在專利送件後,請記得主動公開你的專利,以免將來有人在其他國家申請同樣的專利(在你的專利公告日前申請,也就是在審查期間申請),導致你的產品無法在他國實施。(若你有其他考量不想太早公開,就必須考慮下述的風險,雖然這種案例發生可能性不高)

CASE STUDY ():當你已經申請了台灣專利且尚未公告,如果台灣有人在你的審查過程中申請了一個跟你相同內容的專利,可是最後兩件都通過公告了,請問你可以主張後申請的那件專利無效嗎,答案是可以,原因如下:
a. 依台灣專利法第23條規定,後申請案不得取得專利

CASE STUDY ():當你已經申請了台灣專利且尚未公告,如果大陸有人在你的審查過程中申請了一個跟你一樣的專利,最後兩件都通過公告了,請問你可以舉發掉大陸的那件專利嗎,答案是不行原因有兩點:
a. 舉發證據必須是已經公開的技術(專利送件不等於已經公開,審查通過公告後才算公開)
b. 依大陸專利法第9條規定,專利授予最先申請者,但因為你並沒有在大陸申請專利,無法在大陸主張這個權力
所以雖然你發明在先,但你的東西並不能賣到大陸去,大陸的那件專利是有效存在的

CASE STUDY ()的案例是一種特殊情況,要剛好有人在別的國家,拿了一件跟你相同內容的專利,而且又剛好在你的專利公告前送出申請,又剛好你沒有在那個國家申請,通常會產生這種狀況的原因有幾種可能:
a.公司內部有內鬼,員工拿專利跑去別的國家申請
b.公司合夥人拆夥,股東拿專利跑去別的國家申請
c.公司資料外流,其他相關廠商拿專利跑去別的國家申請
d.專利事務所做鬼,將你的專利拿去別的國家申請
e.你的專利是最近的熱門產品,但技術門檻不高,大家都想的出來,所以很有可能大陸有人正在申請跟你一樣的東西


***公開的方式有很多種,你可以在網路上公開(資料有遺失風險、舉證麻煩,必須找人公證表示在網路上看過你公開的資料),也可以在刊物上公開(比較可靠的方法,證據力強,不須找人公證)